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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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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
專利合同糾紛處理

我國合同法》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方式看,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調解,二是仲裁,三是訴訟。


1.調解


2.仲裁


仲裁是仲裁機構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合同糾紛的仲裁前提,必須是在合同中規定有明確清楚的仲裁條款,或者在產生糾紛後雙方達成進行仲裁處理的協議。仲裁的決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必須執行,對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是指專門的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 [4] 的規定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這也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一種方法。對於專利合同糾紛,如果合同中未規定仲裁條款,糾紛發生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糾紛雙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對專利合同糾紛作出審理裁判。


由於調解並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國家並未專門設置調解合同糾紛的機構。可見,處理合同糾紛的機構就只有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和進行訴訟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