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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法院裁定書

法律2.56W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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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被告下落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住所地沒有音訊的情況。包括兩方面內容:
(1)表象內容,及指離開住所地,在有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是指離開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且離開的狀態呈持續性,持續的時間跨度為在對其送達起訴書時到判決作出後(或者判決生效前)。
(2)實質性內容,是指在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範圍內有可能與其有聯繫的人或組織聯繫不上其人並且關鍵聯繫人(下落不明人的父母或近親屬)不知其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