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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固廢 3噸 行政拘留

法律2.71W
危險固廢 3噸 行政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作為量刑情節的逃逸行為被執行的行政拘留應折抵危險駕駛罪的刑期


對於同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和刑法,而兩法又同時對該行為規定有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的處理,行政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應予折抵。《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更是明確了“如果被告人被判處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

上文對醉駕折抵的法律依據進行闡述,從法理學的角度,醉駕與逃逸兩者並不能完全割裂開來,同樣的最佳,不同的情形,對公共安全的威脅級所反映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有很大差別,都是需要在量刑時作出全面考慮的。不管法院的判決書知否對醉駕折抵進行確定,被告人的權益已在法律與法理之間都能得到充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