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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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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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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緩刑有什麼適用條件

戰時緩刑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適用戰時緩刑應當遵守以下條件:

1、適用的時間必須在戰時,在和平時期不得適用此種特殊緩刑。所謂戰時,依據刑罰第451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受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適用對象只能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

3、適用戰時緩刑的根本依據在於在戰時宣告緩刑沒有現實危險。因為,戰時緩刑的適用,是將犯罪分子繼續留在部隊中,並在戰時狀態下執行軍事任務,若宣告緩刑有現實危險,則會危害國家的軍事利益,後果不堪設想。至於在戰時宣告緩刑有沒有現實危險,則應根據犯罪軍人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等綜合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