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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法律1.43W
認購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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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必須磋商説是指當事人之間一旦締結認購協議,雙方就負有在未來某個時候為達成買賣合同而進行磋商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為締結買賣合同進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預約義務,而最終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締結成功則非其所問。

必須締約説則認為認購協議的效力就是締結商品房預售合同,故當事人僅僅為締結預售合同而進行磋商是不夠的,還必須成功締結本約,否則認購協議毫無意義。

如果認購協議內容尚不包括預售買賣合同主要內容,採用必須磋商説較為合理,因為此時雙方對買賣合同主要內容仍未達成共識,認購書只能約束雙方在約定時間內就訂立買賣合同盡到誠信義務的磋商,而難以約束其必須訂立買賣合同。

雙方經誠信磋商後難以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應視為違約;反之則可要求其承擔責任。如果認購書協議已包括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採用必須締約説較為合理。商品房認購書總是具有一定內容的,尤其是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已經大體上可以履行的情況下,即在商品房認購書已經具備了購房合同成立的條件時,就應該強制出售。

因此,只要商品房認購書確定了房號和價格確定方法,並可以據此確定面積等事項,或者能夠確定房屋總價款,那麼就已經具備了購房合同的必要條件,開發商便負有為認購人保留預訂的商品房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