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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審判中的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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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審判中的疑難問題
你好,請問下家事審判中的疑難問題的詳情
家事案件畢竟有着與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特性,表現為有着較強的倫理性、情感性,這是冰冷的證據、機械的法條所無法完全解決的。相比較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在審判手段上,調解優於判決;在審判目標上,社會效果優於法律效果。法官如果單純依據證據和法條徑行判決,工作量雖較小,但案結事未了,家庭、社會出現的裂痕並未得到真正的修復。 讓司法有温度,法官有温情,充分發揮法院的教育、疏導功能,成為此次家事審判改革的重要內涵。在“拯救危機婚姻”的宗旨下,各級法院不再“只分財產不管感情”。 比如,審理中不盲目追求結案率,給當事人雙方留置一段“冷靜期”。之前有媒體報道,一位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很多當事人一時氣頭上跑來離婚,為挽救這些婚姻,常常藉故電腦、網絡出現故障,為當事人留下了冷靜思考的時間,一時被傳為佳話。 再如,以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為契機,組建家事審判法庭,由有着豐富人生閲歷的法官組成,同時引入懂心理學的司法輔助人員介入;建立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由法院牽頭,聯合多部門協調解決;有的地方還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如四川宜賓縣法院率先運用“離婚考卷”,通過試題讓雙方和法官客觀地對婚姻做一個評估,從而為各方最終正確處理提供參考。這些措施都取得積極的效果。 以上為家事審判中的疑難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