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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多,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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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多,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多,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進行假釋。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五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