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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放棄財產

法律1.15W
協議離婚放棄財產
協議離婚中財產怎麼分配,法院協議離婚女方放棄財產
一、協議離婚後可以起訴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時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威脅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一方在債權人主張財產償還後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三、對已知未處理的財產 《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四、對遺漏財產的處理 對於一方既沒有對財產狀況進行隱瞞,也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時,而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遺漏處理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財產的存在和實際佔有狀況,卻不提出分割要求的,應視為其默認對方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放棄分割要求。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知道該財產存在,而導致當事人未提出分割請求,引起遺漏分割的,應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該訴訟時效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財產如公司股權的存在開始起算。 法院協議離婚女方放棄財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