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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有何區別

法律2.93W
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有何區別
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有何區別
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作為多數人責任中兩個相對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兩者之間存在着以下區別:
(1)責任產生的要求不同
按份責任對產生的原因沒有特殊的要求,其產生的原因與一般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並無不同,都是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產生。而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僅要求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還要求各責任人之間存在着法定的連帶關係。
(2)責任的效力不同
在按份責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而且各責任人均只對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份額負責。在連帶責任中,不僅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還存在各責任人內部的效力,各責任人均應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管其承擔是否已超出各責任人內部確定的責任份額,只是在該責任人向權利人履行全部義務後,可以就超出其責任份額的部分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連帶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型責任,在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十種責任形式中,它只能適用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兩種責任形式,其他八種責任形式不能適用。而按份責任適用的責任形式多一些。
(4)有無共同目的不同
設立連帶責任的根本目的在於確保債權的滿足,各連帶責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責任的各責任人都是承擔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不存在共同目的。
(5)法律要求不同
按份責任是多數人責任的常態。而連帶責任因其可能加重責任人的責任,法律對其有嚴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即連帶責任採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