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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法律2.18W
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1、依據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合同的,除經濟補償金外,用人單位應從
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3、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