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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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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抵押合同
哪些物品能抵押

1、按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2、不可抵押的財產包括: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事實上,由於抵押權屬於物權,具有優先受償性,所以設定抵押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債權的實現,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前提是您設定的抵押不存在效力上的問題,而為了避免出現抵押效力問題,建議您在設定抵押前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