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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債轉讓

法律3.18W
生效判債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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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之債是否能轉讓


債權是相對權,是不違反強行法前提下以任意的合同形式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以金錢給付為主要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在商品流轉加速的市場經濟中,債權轉讓是常有的事,加之有合同法的明確規定,也便於一般自然人理解和執行,這是債權轉讓的常態。但是,作為例外,侵權之債的轉讓就較難理解。因為侵權之債是絕對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雖也有金錢給付的形式,但也有其他非金錢給付的形式出現

侵權之債屬於一種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權利義務關係與合同之債的不同在於,前者是法定的權利義務,而後者可以是任意約定的權利義務。對法定的權利義務如無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排除權利人可以將其讓渡給他人。侵權之債雖屬於法定的權利義務,但除去與權利人身份密切相關的外,大多以金錢給付為責任承擔的方式,這為博客財產侵權之債能否轉讓提供了條件。如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情形。因此,凡屬於財產性質的侵權之債均屬於可轉讓之列,即作為“債權性質的侵權之債”是可以轉讓的。

作為任意法的合同法同時規定不得轉讓的情形: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應該説,這幾種情形不但適用於侵權之債的轉讓,而且在此基礎上作為強行法的侵權行為法還應增加一些限制性規定。一是屬於與身份有密切聯繫的侵權之債不得轉讓。因為有關身份方面的侵權之債具有專屬性,屬於法律禁止轉讓的情形。如博客財產侵權之債。二是屬於精神賠償範疇的侵權之債不得轉讓。如賠禮道歉、精神慰藉金的賠償等。因此,凡屬於“責任性質的侵權之債”是不能轉讓的。

博客侵權行為會因為不同的情況分為不同的類型,牽涉的不同的方面,所以説,博客財產侵權之債能否轉讓這一問題,它還是要根據事情的具體情況與法律的具體規定來綜合地判斷其是否符合侵權之債轉讓的條件,這樣才能回答的博客侵權之債是否可以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