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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税暫行條例

法律3.2W
土地使用税税暫行條例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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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問有關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詳細內容是怎樣規定的?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二、第四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對本條例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相關問題可以找人諮詢,也可以參考上文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解答。希望你可以解決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