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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變用途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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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變用途經營
宅基地改變用途經營的具體內容規定是什麼?
 村民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義務,不得擅自改變宅基地用途。未經依法批准,村民擅自改變宅基地用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5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定,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村民使用的宅基地。 如果因法定的事由,村民需要改變宅基地用途的,在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即有關當事人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