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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表現

法律2.71W
敲詐勒索罪的表現
敲詐勒索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製造、散步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羣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着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為、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為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為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


敲詐勒索的事情常常發生,但不是所有敲詐勒索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的。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因而不管是在定罪還是實際處罰的時候,其實都是要充分考慮到數額的。自然,在不同的犯罪數額、情節下,對罪犯的處罰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