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要挾方法表現為哪些情況?
一、敲詐勒索罪要挾方法表現為哪些情況?
一是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二是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三是行為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罪來説,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有什麼特點?
為了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應當把握本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即脅迫)的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
三、敲詐勒索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樣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敲詐勒索的行為完全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但對於在認定犯罪的事實上也是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行為人必須要對受害人者地恐嚇或者是威脅才能被認定為犯罪,案件在進行處罰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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