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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變更正當理由

法律2.02W
子女撫養權變更正當理由
孩子撫養權變更問題、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我國母親放棄撫養權後還是可以要回來,首先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妥的話,可以依法訴訟,在訴訟的時候舉證自身條件更適合孩子的成長即可。針對未成年孩子撫養權變更的問題,相關法律條例也是很靈活的,為的就是最大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全是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