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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人輕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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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人輕傷的法律
金融憑證詐騙罪怎麼判
本罪與詐騙罪,兩者之間存在着法條競合關係。行為人以金融憑證進行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前者即本罪為特別法條,後者即詐騙罪為一般法條。根據法條競合適用的原則,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應依特別法條在這裏即為本罪定罪量刑。

從理論上看,它們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區別主要是:(1)詐騙行為發生的時空不同。前者只能發生在金融活動中;後者只能發生在金融活動以外。(2)詐騙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這一金融道具實施的;後者是使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道具實施的。(3)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金融憑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後者只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後者只能是自然人。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非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反之,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與票據詐騙罪等的的界限

與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的界限。從理論上説,它們的主要區別是:(1)實施詐騙時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後者使用的分別是票據、信用卡或信用證,可以是偽造、變造的或真實的。(2)詐騙的手段不盡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為一種;後者除使用行為外,還包括其他法定的行為方式,如簽發空頭支票或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騙取信用證或其他方法的,惡意透支的等。(3)犯罪的直接客體不盡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後者侵犯的分別是國家對金融票據、信用卡、信用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實踐中,如果從票據、信用卡、信用證均具有銀行結算功能看,刑法對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規定是屬於普通性罪名,而對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規定則屬於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學理論關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的一般精神,對以票據、信用卡、信用證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定罪處罰,不能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金融憑證詐騙罪怎麼判這個問題可以參照上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