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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證明感情破裂

法律1.27W
應該如何證明感情破裂
應該如何證明感情破裂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二是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裏的“重大過錯”,指
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