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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公共財物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法律2.52W
損壞公共財物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損壞公共財物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損壞公共財物罪立案標準為: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法律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