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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法律2.56W
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應當由全體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書面證明;
三、代表或受託代理機構及受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託資格證明;
四、全體投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