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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專用章的效力

法律3.17W
合同專用章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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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專用章制度

1、公司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統一編號的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2、合同專用章由有關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3、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照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4、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一)各有關部門的合同專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一歸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申請報告的審批、合同專用章的登記、留樣、發放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專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凡需刻制合同專用章的部門,必須由申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時按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專用章刻制的數量、要求和樣章草圖,交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審查後統一辦理。

(三)凡持有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做到合法使用、專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攜帶外出,應事先辦理借用手續,用後立即歸還。

(四)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五)凡遇合同專用章遺失,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報告,並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備案,在當地市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辦理相關證明材料。

(六)凡遇合同專用章變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請程序與手續與新申請相同,原合同專用章交還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一處理。

綜上,法律沒有限定分公司沒有資格做合同專用章,如果分公司的經營權很大程度的受到總公司的限制,這樣一來也不便分公司日後業務的開展。可是,對於分公司所籤的這每一份合同產生的法律效力,總公司都是具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