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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容留他人賣淫

法律2.39W
多次容留他人賣淫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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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多次容留他人賣淫,會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故單位多次容留他人賣淫,是否構成犯罪需要視單位的性質而定,如果單位屬於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大眾服務性單位,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