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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收培訓費

法律1.74W
勞動法 收培訓費
勞動法上允許收培訓費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可以收取培訓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培訓,是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工作的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培訓費用。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門的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要求按不高於尚未履行的服務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支付違約金。《勞動法》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