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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

法律1.19W
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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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應當在什麼時間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答:分三種情形:1、通常應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內製作,也就是事故發生10日內。2、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自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3、肇事後逃逸的,自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製作。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以上是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釋義是怎樣的解答,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要立即報警,同時注意保護事故現場,有助於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到現場後進行事故勘察,符合可以移動車輛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將車輛移動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果不符合移動車輛則萬不可移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