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何時出具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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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經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結果改變的,應當根據重新檢驗、鑑定結果在五日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有如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成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對無法查清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綜上所述,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幾種這個問題,我們要注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這五種的,在進行認定是時候,一般是根據當事人對於交通事故的影響程度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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