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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撤銷權的行使

法律2.55W
合同法撤銷權的行使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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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撤銷權行使後有什麼效力?

一、合同法上行使撤銷權的條件1、客觀要件(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這種處分是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有三種處分形式: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及以明顯的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法人財產的完整與安全,不僅關係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股東投資的安全與價值,而且關係到債權人債權的保障與安全,《合同法》設置撤銷權制度的出發點正在於此。因此,對於企業借分立等形式轉移財產、留空殼公司應付債權人,或用假交易將財產轉移給關聯企業等典型的逃避債務的現象,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其歸於無效。債務人放棄未到期的債權或債權擔保,或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或以低於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價70%轉讓財產等情形可認定為損害債權人的處分行為,以高於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購買他人財產,可認定為以不合理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債權人可以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身份關係上的行為,因與債權人的責任財產無關,不得撤銷。(3)債務人的行為害及債權。“害及債權”是指債務人處理財產的行為,降低了其償債能力,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存在不能得到清償或不能完全得到清償的危險。2、主觀要件(1)對於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無償行為,只要求其具備前述客觀條件即可,而不要求債務人與第三人必須有主觀上的惡意。(2)對於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則須以債務人、第三人實施該行為時具有惡意作為撤銷權的必要條件。債務人惡意的認定。只要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造成其客觀上無資力或可能無資力,就認定為其有惡意。第三人惡意的認定。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二、撤銷權行使後有什麼效力法院判決撤銷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財產的行為,該行為自始無效,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而受領的標的物,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並沒有優先受償權,應該和其他債權人共同平等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