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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飯店鬥毆但飯店未及時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1.03W
顧客在飯店鬥毆但飯店未及時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顧客在飯店鬥毆但飯店未及時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由此説明,消費者在旅館、飯店等公共場所消費時被第三人侵害,如果旅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產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顧客在飯店鬥毆,但飯店未及時制止,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