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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的禁止規定

法律1.11W
緩刑考驗期的禁止規定
緩刑考驗期的禁止規定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