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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該怎麼撤銷

法律3.25W
離婚訴訟該怎麼撤銷
離婚訴訟該怎麼撤銷
在離婚訴訟中,撤訴分為兩類,一類是原告申請撤訴,一類是視為撤訴。視為撤訴主要是指原告未預交訴訟費、原告未到庭。這一類不在我們今天的討論之列。原告申請撤訴,主要分三大類原因:
一、被告向原告寫下保證書,希望得到原告諒解,原告與被告和好而申請撤訴;
二、原告與被告離婚意見達成一致改為協議離婚而申請撤訴;
三、原告因特殊情況,比如被告拒絕出庭,為提前進入第二次離婚起訴而撤訴。
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註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直至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起訴,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首先要提交撤訴申請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一般情況下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但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不受六個月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