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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釋

法律1.93W
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釋
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釋
以下對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釋僅供參考,詳情建議諮詢律師。 立功認定   立功認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司法解釋,並於2010年12月19日發佈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自首情節認定的基本規則   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項要件。   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根據最高法《解釋》和《具體意見》的規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此外,對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