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湖南省勞動爭議仲裁調解

法律2.54W
湖南省勞動爭議仲裁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
勞動爭議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一)事前雙方協商。 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委會提出申請。 調委會辦事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後,在申請被受理前,及時瞭解情況,組織雙方協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 如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委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二)調解步驟: 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緻調查,瞭解事實真相; 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4、經調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 達不成協議,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 調解過程應制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