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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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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法院調查
離婚案件中,法院調查證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對賬單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或由法院開具調查令再委託律師收集。此外鑑定報告,比如價格鑑定、親子鑑定等,均需法院委託,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下列情況法院可以調查取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5、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由此可見,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應該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有一些證據需要法院去調查,如銀行存款,股票對賬單等。當事人提出申請後,法院核實無誤後,離婚法院會調查證據的。因此,在離婚案件中,靈活運用法院調查取證權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