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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解釋

法律2.8W
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解釋
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解釋
針對依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解釋,可參考下述解答
(1)以憲法為依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國家機關的活動都必須遵守憲法。憲法是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實施行政管理的根本依據,如國務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據憲法發佈決定、命令,可以依據憲法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對外實施的行政管理行為,無論是抽象行政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事實行為都不得違憲,否則一律無效。
(2)以法律為依據。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也包括法律解釋。其效力僅次於憲法,在全國範圍內適用,一切機關、團體、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複議審查首先應以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以及法律解釋,來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3)以行政法規為依據。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制定併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包括根據第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授權,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制定的暫行規定或者條例。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是憲法、法律和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化,是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活動的準則,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規範。一般來説,凡是規定行政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都應以行政法規加以規定。複議審查應當以行政法規為標準,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4)以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為依據。
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或者批准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政府規章,一般來説也高於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一般在本行政區內有效。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制地方的人大依據法定權限並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本行政區有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5)以規章為依據。
規章分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分別是國務院部門制定和有規章制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高於規章以下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在本行政區有效。
(6)以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為依據。
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即本法所稱的“有關規定”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佈的行政法規、規章以下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即上級行政機關合法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亦即上級行政機關合法的規定。但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決定、命令及規定無效,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複議審查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