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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定金與違約責任可否並用

法律2.77W
民法典中定金與違約責任可否並用
民法典中定金與違約責任可否並用
定金和違約金不能並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