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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同時適用?

民法典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同時適用?

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因為定金和違約金都是合同一方違約需要承擔的責任,法律規定需要符合“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所以,定金和違約金只能選擇適用。

(1)定義不同。

違約金是以違約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預先給付,而是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才進行給付;而定金是以預先給付為條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條款即生效。

(2)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則要按照“定金罰款”來處理。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數額規定不同。

約定的違約金以實際損失為基準,但對於佔總價款的比例沒有規定,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對於定金,和實際損失沒有關係,只是規定不能高於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大部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約定的條款就比較多。因而,也就可能出現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的情況。雖然,當事人之間有這樣的約定,但是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操作,在一方違約的時候對方當事人僅僅只能從中擇一選擇適用,卻不能同時適用定金和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雙方當事人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由一方當事人給付定金,或者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在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是違反合同的約定時,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收受定金的一方雙倍返還,或者是請求其承擔違約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