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經濟糾紛屬簡易程序嗎

法律1.48W
經濟糾紛屬簡易程序嗎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適用,不適用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也不適用於第二審案件。對於一審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採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以彌補先前採用簡易程序可能出現的不足。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公訴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為其指定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中有關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和環節省略。但是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6、審限短,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

7、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簡易程序可以提高訴訟效率

經過近五年的審判實踐證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在節省時間和審判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北京市某法院的情況就充分體現了這一特點。

(一)降低訴訟成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公訴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訴,而在審判實踐中,公訴人則百分之百不出庭。這樣可以將其他審判人員從大量的審判工作中解脱出來,進行其他案件的審理工作;公訴人也可以利用其不必出庭支持公訴的時間來審查其他案件,從而帶來“雙贏”的局面,節約有限的訴訟資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二)縮短結案時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庭審時間長短不一,最短的也要半個工作日,最長的則達一兩天之久,結案時間一般平均要一個月左右。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庭審時間大大縮短。以北京市某法院為例,一般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庭審只需30分鐘左右,該院的最高紀錄是一天內審結7件案件,並當天製作完成判決書;結案時間平均為10天左右。

(三)提高結案率和當庭宣判率。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北京市某法院對符合規定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過去的四年中,每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約佔全年結案數的46%以上;從1998年至2000年,刑事案件的年結案率均為100%,連續三年沒有舊存案件,這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前是根本做不到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均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率為100%;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率只有40%多。案件當庭宣判有利於實現“審”與“判”的統一,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有利於強化庭審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體現司法公正;有利於促進整體辦案效率的提高。當庭宣判還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各界對案件的干擾,儘量減少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的發生(因為當説情或者批條子的人找上門來,案件已宣判了)。由於該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大量適用簡易審理刑事案件並實行當庭宣判,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審判實踐證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都服判,96%以上的被告人不上訴,從而減少了訴累,節省了國家財政支出。

北京市某法院的審判實踐證明,《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設的簡易程序是成功的,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是相當明顯的,效果是顯著的。

對於逮捕令的規定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逮捕令是經過慎重的考慮以及在有確鑿的證據的情況下進行發佈的,因此對於逮捕令的規定是比較嚴格的,逮捕將會直接影響到某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逮捕是需要檢察院等下達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