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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參加行政複議聽證的後果

法律2.7W
申請人不參加行政複議聽證的後果
行政複議申請人不參加聽證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2009年8月27日《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二、2007年8月1日《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三、2009年1月1日《江蘇省行政複議聽證辦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工作機構以聽證方式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複議聽證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行政複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聽證:   (一)對事實認定存在重大爭議的;   (二)案情疑難、複雜的;   (三)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重大爭議的;   (四)可能影響申請人重大權益的;   (五)被申請人僅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但未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説明的;   (六)其他需要組織聽證的。   第五條 法制工作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決定案件是否聽證。   申請人、第三人申請聽證的,由法制工作機構決定。   第六條 聽證堅持公正原則,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方式進行。   第七條 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履行舉證責任,對所提供的證據、依據進行説明。   第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決定聽證的,設主持人一名,相關工作人員一至二名,組成審理組,進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