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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中對於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漠視具有哪些特點

法律1.29W
立法和司法中對於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漠視具有哪些特點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立法和司法中對於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漠視具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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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中對於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漠視具有哪些特點

1、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授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2、當事人對法院的刑事管轄不滿時,只能通過訴訟外的方式進行,提請法院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
3、而法院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決定行為,不舉行聽證,純粹是法院的單方職權行為。
4、我國刑事訴訟法律關於法院管轄的規定,僅是一種審判權的簡單分配,沒有任何當事人的參與。
5、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要麼武斷地加以拒絕,要麼採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