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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止補償金

法律2.83W
勞動合同中止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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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一般是由於特殊的情況,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合同無法履行,暫時停止履行。中止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特殊情況消失,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特殊情況沒有消失,那麼就可能從中止變成終止。   1、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由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1年按一年計算;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同上;用人單位以不低於原勞動合同的條件提出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續訂的,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的條件提出續訂,勞動者不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簽訂解除或者終止的協議,協商解除離職補償等事項,經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應當按協議約定的事項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合同中止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