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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違約還是締約

法律1.06W
撤銷合同 違約還是締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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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撤銷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違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不能要求撤銷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
《合同法》第69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主張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條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