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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體法人變更

法律2.46W
商事主體法人變更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對商事主體的界定


我國,商主體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學理上也存不同的定義。商主體,是依商法規定從事營利性營業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商事法律關係的發生依賴於商事主體的營業活動。從商事法律關係發生的歷史源頭來看,沒有商人就沒有商法的,也不會產生商事法律關係,商事主體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對於開啟商事法律活動具有“發動機”的意義。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國家,商主體的表現形態頗不一樣。在現代商法上,商事主體指的是企業。” 從商事主體的表現形態上講,以商主體的組織形式為標準商主體為商個人、商合夥、商法人。其中商個人具體表現為商自然人,筆者認為在實踐中表現為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户;商合夥具體指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和合夥企業;商法人具體表現為公司,呈現為民營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