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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扣押物品

法律2.86W
取保候審 扣押物品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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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物品能退嗎

根據公安部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查封、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以上述規定,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隨時要辦案人員索要,對不屬於案件物品拒不退還的,可以提出申訴和控告。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