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借款協議有效期

法律5.15K
借款協議有效期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借款擔保人有效期多久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借款期限應根據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來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條款必須詳細、具體、全面、明確,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產生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由此可見,乙、丙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兩位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

保證期間的界定與保證期間的定性,一直是學界中非常有爭議的問題,而如何界定其定義與保證期間的定性密切相關。故準確界定保證期間的含義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關係到保證期間的定性和正確適用。然究竟何謂保證期間?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其次,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最後,要提醒你關於擔保中特殊時效的規定。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經過了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也比較清楚現在借款擔保人有效期多久了吧。這要看實際在作出約定的時候,當事人有沒有對主債務的履行時間作出明確的約定。在有約定的情形,一般擔保人的保證期間就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