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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四要素

法律1.19W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四要素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四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指由於致病性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寄生蟲等侵入,發生使人體健康受到某種損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種疾病,可以通過不同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傳播,造成人羣中傳染病的發生或者流行。我國根據各種傳染病的傳染性強弱、傳播途徑難易、傳播速使的快慢、人羣易感範圍等因素將傳染病分為三類:甲類傳染病屬於傳染性強、傳播途徑容易實現、傳播速度快、人羣普遍易感的烈性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這是國際檢疫傳染病,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向世界衞生組織通報。乙類傳染病是與甲類傳染病比較,其傳染性、傳播途徑、速度、易感人羣較次的一類,包括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病、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鈎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茵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丙類傳染病是根據其可能發生和流行的範圍,通過確定疾病監測區和實驗室進行監測管理的傳染病,包括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佈。


傳染病是危害嚴重的流行性疾病。忙染病的傳播或者流行,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而且會嚴重影響傳染病流行區人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壞了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從事傳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和其職務要求的防治傳染病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極端不負責任,沒有切實履行起應當履行、能夠履行的義務。其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發現重大疫情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不立即報告;發現有傳染病傳播或流行的可能,應當採取措施而不採取惜施;對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而未採取措施;應當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的管理措施進行監督、檢查而不作監督、檢查或者雖作監督、檢查卻不認真負責;發現有關單位與個人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應當責令其改進而不責令改進或者責令改進但不作檢查或不作認真的檢查;等等。


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傳染病通過一定的途徑播散給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個地區某種傳染病發病率顯著超過該病歷年的一般發病率水平。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雖然因其行為造成了傳染病傳播或流行,但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具體職責是:組織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衞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滅病媒昆蟲、動物等;有計劃地建設改造公共衞生設施、創造改善公共衞生的條件;遇有傳染病暴發、流行,要組織力量補救,決定緊急措施的實施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已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其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於本罪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