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諮詢下對於哺乳假能不能延長

法律2.69W
諮詢下對於哺乳假能不能延長
諮詢下對於哺乳假能不能延長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體弱兒”指滿一週歲的嬰兒患有佝僂病(除臨牀體格症狀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攝片證實),貧血營養不良、嚴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臟病?腦發育不全?兔脣?裂齶等)以及一年內住院3次。
哺乳期結束後,能否延長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規定,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15條規定,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