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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履行的合同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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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履行的合同成立嗎
未實際履行的合同成立嗎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換句話説,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它們之間的聯繫在於: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則。但它們之間的區別也是明顯的。《合同法》規定了附條件合同,生效條件,又稱延緩條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有當某一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並不立即發生,而是處於停止狀態,直到條件成就時才生效。《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因此,合同未生效多指的就是這種合同,當附生效條件合同的生效條件發生之前或是附期限合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生效。
第三十六條書面合同與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合同書與合同成立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