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中的脅迫方式
搶劫罪中的脅迫手段包括哪些
“脅迫”一詞,在刑法中亦是非常常見的,涉及到“脅迫”、“威脅”、“強迫”手段的罪名屢見不鮮,如強姦罪、抗税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妨害作證罪、強迫賣淫罪等。應當説,從普通用語的角度看,“強迫”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均大於“脅迫”、“威脅”,應指採用一切強制手段使他人屈從,包括採用種種威脅手段。當然,“強迫交易罪”與“強迫賣淫罪”中的“強迫”仍有些許不同。而“脅迫”與“威脅”則含義相同。我們認為,作為規範用語,應該具有同一性,即相同的含義儘量使用相同的詞彙。
因為明確性是法安定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國民可預測性的前提。但由於傳統性或習慣性認識,我國刑法條文中同義不同語的現象甚多。關於“脅迫”,國外學者將其含義分為三類:一是廣義範疇,指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為目的,以惡害相告的一切行為。惡害的內容、性質以及通告的方法則沒有限制;二是狹義範疇,即限定了惡害內容的脅迫,但不要求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三是最狹義的範疇,即不但限定了惡害內容,而且要求達到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我們認為,應當採取上述最狹義範疇的含義。
首先,“脅迫”的內容應當限定為當場可以實現的人身傷害(包括傷害,乃至殺害,可以針對本人,也可以針對與被害人有直接歷害關係的第三人)或造成其他物質損失。若非當場可能實施的人身傷害或物質損害,被害人自然不必恐懼,行為人攫取財物的目的也就無從實現。而名譽損害、揭發隱私、工作中的打擊報復等,這些損害難以當場實現,行為人當場取財的目的也就無法實現。
其次,“脅迫”的形式可以是有形的,即以一定的方式向被害人顯示或發出,可以是語言,可以是動作,也可以是二者兼有。同時,也可以是無形的,既無語言,也無明顯的動作、手勢等,但是由於某些特定的情境而對被害人形成了難以抗拒的精神強制,從而使行為人當場取財。
搶劫的過程中,無論是採取了暴力、脅迫還是其他同等嚴重的手段,只有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那麼就可以認定是構成了此罪的。如果此時實際沒有搶得財物,則僅僅屬於搶劫罪未遂,並不會因此就不認定構成搶劫罪。至於搶劫罪中的脅迫的內容,上文中也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
中國刑事訴訟法九十四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是什麼意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
-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刑事訴訟法是刑法嗎刑事訴訟法則是規定追訴犯罪的程序、追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權力範圍、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以及相互的法律關係,是刑事程序法。犯罪,犯罪了要負什麼責任,怎麼量刑處罰的法律,是刑事犯罪的實質法。刑事訴訟法,是指涉及到刑事案件,怎麼打官...
-
錦州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房產糾紛怎麼解決你父親未成年的兒子的賠償金你父親有份額份額加工程款還有車三層樓房均屬你父親遺產繼承人有你後母你的祖母老房子不知有沒有房產證也要分割私人外債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按比例清償詳情可以與我面談...
-
交通傷殘鑑定五級賠償標準
交通傷殘鑑定五級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