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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非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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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非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工傷鑑定標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



喪失勞動力分三種: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 一般一級到四級傷殘為完全喪失勞動力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內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般五級到六級傷殘為大部分喪失勞動力。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 一般七級到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力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4)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3、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4、中度肝功能損害。


5、各種疾病造瘻者。


6、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8、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9、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10、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5至6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