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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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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户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以下簡稱個人繳費),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